广州云联惠超话(云联惠退款通知)

广州云联惠超话

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对黄明等人组织、领导传*活动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他共同参与传*犯罪的多名主要同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2年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黄明等人相继成立“云**骥”“云联惠”等公司,运行云联惠云联商城网络平台,以“消费全返”“消费共享”为名诱使他人注册成为会员,将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形成非法传*层级和链条,大肆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传*活动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公开宣判。

至此,历时三年多,这场涉案金额高达3300亿,涉及近6万商家和几百万消费者的特大网络传*案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回顾

涉案金额高达3300多亿,近900万人的血汗钱被骗,你还记得2018年靠前传*大案“云联惠”吗?

广州云联惠超话(云联惠退款通知)

经广东省公安厅2019年年初通报,该案是建国以来立案查处的涉及范围最广、涉及层级较多、涉及金额最大、涉及人数较多的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在2018年5月8日之前,不少人还希望借助云联惠这个宣称“零成本购物”“消费全额返还”的“财富永动机”平台获利。

但是,在2018年5月8日之后,这些人的梦想破灭了。

2018年5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通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其后的6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再次通报称,广州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活动罪对云联惠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云联惠被定性为传*一事,已是板上钉钉,官方实锤了。

时隔三年,云联惠网站、APP早已关停,各地的云联惠案件已在陆续审理。公安部门已经将云联惠定性为传*。如今云联惠也迎来了一审宣判,主犯黄明获刑15年。

网络图片

但是,直到现在,仍有部分深受其蛊惑的人坚信“云联惠是个好平台”。

微博上还有个“我为云联惠说句话”的超话,目前其粉丝数超3000人,阅读高达1400万。从最初一味偏袒云联惠,盲目相信“云联惠会重新开始”等言论,到现在,直销邦再次查看其导语以及相关帖子,发现大多数人对“云联惠是传*”这个事实已经深信不疑了。

广州云联惠超话(云联惠退款通知)

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人,仍然笼罩在云联惠阴影之下,仿佛被**一般仍然相信它。

传*之恶

传*最大的恶是什么?

是让人在财产被骗的同时,依然相信这是一个“神圣”的组织,是一种“神奇”的模式,是能“救万民于水火”的。

云联惠正是这样。

云联惠覆灭后,仍有部分云联惠“家人”相信云联惠是无辜的。

广州云联惠超话(云联惠退款通知)
广州云联惠超话(云联惠退款通知)

“云联惠一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冤假错案”

“云联惠是被诬告的”“云联惠无罪,呼吁平反云联惠一案”……

看到这些言论,你有没有觉得很熟悉?每每一个传*组织被曝光,总有些类似的言论冒出。

善心汇、悦花越有、1040阳光工程…这些传*被曝光后,无一不是如此。

那些传*组织总能将他们的模式深植入每位参与者的脑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让参与者对此深信不疑。

让人不寒而栗。

“财富永动机”如何永动?

根据云联惠的积分返还模式,会员通过云联惠平台购买商品,商家要向平台缴纳每笔交易额的16%作为佣金。从消费后的次日,平台开始以0.05%左右的返还比例,将消费额和佣金以积分转换形式返还给消费者和商家。

广州云联惠超话(云联惠退款通知)

这种模式的设置,就是为其延缓资金的流失,用前面的人的钱,来填补给后面的人。

很多云联惠的会员,之所以仍相信云联惠无辜,其中一个原因无非是其资金链还没断裂,他们相信仍能得到消费后的全额返利。

但是,请不要忘了——

在整个云联惠的返利逻辑链条是不创造任何新的社会财富的,资金没有任何可再生性。这与其要求业绩成无限制增长的返利模式是自相矛盾的。

这样的“财富永动机”,如何永动?

警惕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现在的传*往往打着新型商业模式的口号,混淆大众视野,让人“不明觉厉”,可以“搏懵”(广东话,占便宜的意思)。

雨过总归天晴,云联惠组织已经覆灭,如今也迎来了一审宣判,那些笼罩在其阴影下的会员,是时候走出阴影,面对事实了。

云联惠退款通知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此前,一直有很多人认为,参加传*活动的人员,不可以要回投入传*的钱。因为参加传*活动,是从事违法活动,虽然是基层传*人员,但不是受害人,钱都是上交到了高层的,对高层的所得,是违法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一律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这种传闻从何而来?

早期:没收或传*人员自行清理债权债务

应当说,在20世纪90年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参与者的投资款,会被定性为作为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种情况的确常见。其主要依据在于*务*《关于禁止传*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该通知规定:“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经营的企业,应一律停止立即停止传*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人员的善后处理,自行清理债权债务”。

参与传*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比如在2007年8月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做客**网与网友谈“打击传*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时明确表示,参与传*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其实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当时的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明确表示,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而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则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在非法集资犯罪立法方面的完善,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组织、领导传*活动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而从广义上而言,《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刑法》靠前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靠前百七十四条靠前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靠前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靠前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靠前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活动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当中的非法经营证券、基金五个罪名属于刑法上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

既然组织、领导传*活动罪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那其涉案财产如何处理就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相关法规。

在2008年,*务*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48条规定:“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而在2014年3月2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5条就更加明确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已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因此,对于传*犯罪涉案平台的资金,目前早已不是粗暴的收缴了之,而是安排专门的部门进行清退工作,即虽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传*犯罪案件,很多会员、投资人的身份是集资参会人和传*活动参与人,但在退赔问题上,其地位是比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标准进行的。

而且在近年来的大量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也是将被告人是否积极配合清退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之一。比如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传*犯罪司法实践中,集资人既可以主动与投资人达成退赔协议,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方式一:自行退赔

如在江苏省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活动罪中,**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审理期间在公安机关见证下向涉案人员进行退赔,并得到大部分传*活动参与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险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经征求社区矫正机关及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方式二:责令退赔,不履行则执行

还比如在四川省泸州市王某某等组织、领导传*案中,被告人被判决退赔被害人赃款5781138.98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期未履行其法律责任,邱某某等44名投资人遂2016年8月向江阳区**申请强制执行。当地的江阳区**依法立案执行后,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尚有依法被收缴的赃款5010000元。承办执行法官经与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联系,让其将赃款依法移交到江阳区**,随即将该批案款按比例先行支付给了44名申请人。而后执行法官又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肖某某二人在泸州、成都两地有五套房产。虽然该批房产有部分已办理抵押,但总体价值已足够兑现余下案款,遂将该批房产进行了查封。经过**努力,已兑现了全部执行款的86.66%,并承诺在房产拍卖后兑现余下执行款。

方式三:另行民事起诉

而在很多案例中,不少投资人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便获得救济权利,如果能提供专业的相关证据,也会获得法官支持,再此杰哥不赘述。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本文由"心如东旭"自行发布,本站仅供存储和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lipbrief.com/fresh/beqkBn6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