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肩负反腐重任,监督着所有公职人员,为了反腐的全覆盖,将监察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也对时限进行了扩大,现在监察对象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人或办公事的都在监察范围内,另把时间扩大到了终身制,这也就是退休了也不一定安全落地。
一些社会组织和最基层的临聘工作人员也被纳入监察,有些所谓的临时工干着正式才有权干的活,出了问题就解聘,监督来监督去结果扑了空,临聘逐渐被玩坏了。
反腐
监察法的范围已经远超刑法对象的范围,这使得两法衔接起来有诸多困难,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去捋一捋刑法和监察法的差异,寻找衔接处,便于法法衔接,推进法治体系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公职人员范围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及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这一项是兜底条款。对于该条的适用,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法法衔接单刀直入不行可以多方迂回,目前法律覆盖面还是很广的,总有那么两款能用用。
监察法和刑法衔接还有哪些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