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军的微博,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也能成为证据,但这些细节你不可不知!

李广军的微博,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也能成为证据,但这些细节你不可不知!

来源:【长沙晚报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梓娴)他人借钱写下了借条,但只是将借条拍照发给了债权人。如果发生纠纷,借条的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28日,浏阳市**通报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的借款纠纷案。法官提醒,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2020年4月,刘先生因缺少资金,向其大学同学张先生寻求帮助。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2000元借款交付给了刘先生。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

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刘先生还承诺会在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

然而,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张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去年6月将刘先生告上了**。

**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照片属于电子数据,且其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予以核对,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现刘先生未按约履行,故张先生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的信息、电子文件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该案承办法官郭应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应当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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