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菁字幕组的微博停更疑云,合规压力、生存挑战下的字幕组困境

日菁字幕组的微博停更疑云,合规压力、生存挑战下的字幕组困境

3月11日,猪猪日剧字幕组在微博上公告:将按照法律法规,即日起对网站及所有影视相关内容进行整改、删除、关闭

红星新闻记者丨陈怡帆 潘俊文 实习生 陈鹏多 李霜霜

编辑丨郭宇

近日,SUBPIG猪猪日剧字幕组(以下简称“猪猪日剧”)发布声明称,应有关部门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猪猪日剧将对网站及所有影视相关内容进行整改、删除、关闭。今后将以资讯、新闻类内容为主。

日菁字幕组的微博停更疑云,合规压力、生存挑战下的字幕组困境

长期以来,字幕组在互联网上分享和传播了大量带有中文字幕的海外影视作品,组织活动也越发标准化。除猪猪日剧外,不少字幕组试图走上了商业化道路,通过贴片广告、网站合作等渠道进行盈利。但在商业化过程中,字幕组仍然面临版权等法律风险和重重困境。

因爱好加入字幕组

行业玩家增多,出现恶性竞争

字幕组(Fansub)一词通常是指由粉丝等为外语视频配上本国字幕的民间组织。《南方周末》曾报道,早在2000年左右,国内就出现了专注于翻译日本动漫方面的字幕组。此前,国内民众主要从电视台和影碟中收看外国影视作品。

2001年后,BT(Bit ,一种内容分发协议,通过让用户充当网络转发点来提供大型文件的点对点共享)技术发明与网络带宽增加,中国大众步入线上观影时代,字幕组开始大量涌现。专做日本电视剧与日本电影的猪猪日剧、日菁字幕组和此后知名的“人人影视”字幕组均在这一时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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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步入线上观影时代后,字幕组开始大量涌现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多名字幕组成员后发现,字幕组内部分工明确,有较为完善的工作流程。一般而言,当国外影视作品发布或播出后,“片源”人员会通过代录等方式获取视频并分发给制作人员;“翻译”则在拿到片源字幕后译出文本;“校对”人员则对翻译文本进行修改润色,随后交与相关人员制作时间轴,确定文本与视频的对应关系。最后,经过“特效”人员对字幕字体等进行修饰后,字幕组便能直接压制并在各类网站上发布国外影视剧。

多名受访对象表示,想要加入字幕组通常需经过相关测试。据猪猪日剧的翻译刘某介绍,她进组的测试是听译10分钟左右的日语新闻视频,通过后先被安排在新闻组翻译资讯,而要转入影视组翻译日剧前,需再经过一轮测试。

不少采访对象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加入字幕组的主要原因是喜爱国外影视或综艺。国内某知名日本综艺字幕组的校对潘某说,她2014年进组时,日本综艺在国内还非常小众,片源稀缺,出于个人喜好,她选择了加入字幕组。“周围有些小伙伴也想看(日综),但他们不会日文。我就想把它翻译出来,分享给自己周边的朋友。”但喜好并非成员加入的唯一理由。“这类似于一个study group(学习小组)”,君某说,她加入字幕组更多是为了学英语,“翻译后的稿子会被批改得非常仔细”。

据了解,字幕组的成员多为在校学生和刚参加工作的社会人士,有较多自由时间。据潘某介绍,“因为做字幕非常花时间,尤其我们做日本综艺,工作量跟电视剧和动画片相比,基本上要翻起码两三倍。”不同字幕组翻译一个视频的时间往往会因为题材与组内自身要求而产生差异。

刘某表示,去年她跟一部日剧时,一集每40分钟的视频会被分给3-4个翻译,每人负责十几分钟,快的时候当天就能出稿。而潘某组所翻译的日本综艺节目体量大而复杂,一期日综节目里,一名翻译只需负责译23分钟的内容,但通常需耗费5到6小时,“因为我们组比较休闲,所以不会要求当天就得做完,做一个礼拜都没关系。”

字幕组的有多少成员与其关注领域有关。因为小众,潘某所在字幕组的内部人数长期维持在40人上下,年年有人员流动。而刘某所在的猪猪日剧仅影视组就有8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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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网络

潘某认为,进组人数和发布视频数量成正比。就日本综艺而言,用户基数小,可**为组员的人数有限,如有更多人观看,才会有更多人进组。其次,她表示,用户喜爱程度也是契机,她所在字幕组的作品一般在B站等视频网站上传,后台数据显示,一些观看门槛较低的作品会在平台上得到更多播放,这些流量较高视频出现的时期,想要进组的人数也会相应增加。此外,潘某介绍,随着平台与流媒体发展,日综中的搞笑艺人也逐渐积累起一定的粉丝群体,这使得她所在字幕组的任务减轻,“早年我们不翻大家就没得看,但现在看的人多了,新出现一些字幕组也会去翻译有些档,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去翻。”

不过,在众多字幕组并存的现实下,恶性竞争与翻译质量差的情况难以避免。潘某表示,曾有其他字幕组成员潜伏在内部群,把没有翻译完成的字幕盗取出去。据信息时报报道,2005年,日菁字幕组就曝出过被猪猪日剧抄袭的事件,经会员举报后查证发现,日菁版《龙樱》第二回与猪猪版《龙樱》第二回的后半部分字幕雷同。日菁字幕组调查发现,是《龙樱》的一位翻译一稿多投,先给了猪猪日剧再给日菁字幕组,后经校译部分字幕仍存在明显雷同。

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转录日本影视综, 传播涉嫌侵权

对于字幕组而言,并非所有片源均能免费获得。购买片源,是字幕组的一大主要开销。

在一个偶像字幕组的冯某告诉记者,一般组里会筹款买片源,此外每个组都会有几个“金主”粉丝,“他会什么都买,比如他买了蓝光碟,那就贡献出来我们扒一份翻译。”

多名受访者表示,一般节目,他们会直接去日本电视节目的流媒体平台上“扒”片源。此外,日本有数字电视台,只需交纳电视费,便能在电脑上收看日本电视,从而将电视内容转录为视频。

潘某表示,除去组内成员在日本代录的片源,还有极少数的电视台未播影像需要去网上购买,组长们一般会自己出钱支付这部分费用。“钱也不会特别多,基本上半小时或者一小时的视频,需几块钱或者几十块钱。”红星新闻记者在某购物平台上检索发现,很多店家都提供了录制服务,以地区为主要影响因素,半小时的定价在4元到8元间不等。

冯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日本录制电视节目“自己看”并不违法,但将其私下翻译并传播“就违法”了。

根据日本《着作权法》第27条规定,着作权人享有翻译的排他权。同时该法第30条第1款还规定,在有限的范围内,为了本人使用、 家人使用、或其他类似使用的目的,而再制作有着作权的作品,将不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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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字幕组翻译字幕文件的行为涉嫌侵犯该法第27条中保护的翻译权。同时,字幕组将字幕上传到网络和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网友共享,也难以被认定为有限范围内的合理使用。

此外,日本《着作权法》第23条第2款还规定,着作人享有使用接收设备公开传播其被广播或有线广播的着作物的专有权。这意味着,转录日本的影视剧或综艺节目还涉嫌侵害着作人的公开传输权。

另一方面,字幕组的行为同样要遵守中国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说明,外文字幕的着作权人享有翻译权,意味着即便将字幕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同样需要得到授权。

不过,我国《着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因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不少海外影视剧中,字幕组会在影片中内嵌“仅用于个人学习,不能作为商业用途”“请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等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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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组的免责声明

然而,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告诉红星新闻,字幕组在制作字幕前后附上的“免责声明”并不能免除其在版权问题上的责任。

刘德良表示,《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利用权利。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字幕组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是商业利用。“有的字幕组不直接向用户收钱,但靠流量点击、广告赞助获利,也是商业利用的一种形式,所以不能免责。”

同时,刘德良指出,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有两方面限制,一是目的的非营利性,二是数量上的有限性。由此他认为,只要上传的视频时长超过一定标准,导致版权人的商业价值受损,即使是单纯翻译字幕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侵权。“假设(字幕组)传播之后,没人再愿意去引进这部作品,是不是就侵害了他(版权人)在中国的版权呢?”

“只要利用网络来传播、向社会公众来传播,都必须获得版权方许可。”刘德良表示,在没有版权且未获得版权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网络传播,都是会被认定成侵权的行为。“这种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有观点指出,既然字幕组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作为特殊时期产物的字幕组,也应随着社会背景变化而变革模式,何不和有资本的影视APP合作,进行商业化尝试?

曾探寻商业化路径

专家:面临诸多难题,应给予包容空间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不乏部分字幕组尝试从“非营利性”向“营利性”转变,开始商业化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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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影视算是“吃螃蟹”的一员。据媒体报道,2011年,人人影视就曾在论坛上推出“团购硬盘”活动,售卖699元、1399元、1980元三档不同规格的套餐。套餐硬盘按照价位的高低,分别装有不同内容的美剧、纪录片、电影等资源。同时,人人影视开始投放广告位,在成片前后加放贴片广告。

这一系列举措也为后续字幕组的商业化提供了思路。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表示,由于字幕组本身运营综合成本低,一般规模不大的字幕团队,依靠贴片广告等商业模式就能实现盈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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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国内视频市场进入版权时代后,与拥有正版版权的视频网站、翻译公司合作也成为字幕组的另一种经营思路。据北京商报报道,除通过出售硬盘、广告、开发App等方式实现变现外,人人还曾和出版社开展合作,翻译书籍《斯皮尔伯格传》。凤凰天使韩剧社字幕组也曾与爱奇艺合作进行商业性质的翻译。

尽管有了商业化的渠道和方式,字幕组仍面临着重重问题。

魏鹏举认为,合法性是字幕组商业化最首要的挑战,大多数字幕组的商业化模式只是附带商业功能,依然使用非正版资源,属于非正常商业化,“只是为他们进一步扩大规模,持续运作提供了一些支持和动力。如果它的商业模式是基于*版|DB资源,通过贴片广告、甚至收取会员费等方式营利,那显然很难可持续,也很难真正正规化、规模化。”

魏鹏举还表示,现有字幕组是有限商业化,实际上其组织形式仍旧松散,“因为其成员主要是非专职,(进组)基本基于业余和兴趣,而(字幕组)商业化那点收入不足以让他(字幕组成员)认真投入到翻译中。”

据媒体报道,一位参与过外包工作的字幕组成员曾表示,一集电视剧4个人一起翻译,总共收入不到1500元。此外,对部分字幕组而言,视频网站和翻译公司要求的出稿时间过于紧张,出于翻译质量考虑,他们也不愿与其合作。

上海大学上海电影学院教授张斌则认为,即使版权问题能够解决,商业化本质上也和字幕组的“原初精神”相违背。他分析称,字幕组想要获得版权必须依附资方或平台方,与平台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成立其组织化的机构,但字幕组属于非组织化的自愿集合团体,两者在表述上就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字幕组的翻译行为的起点和发展动力都并非获利,“但现在要把它**成利润驱动,整个逻辑就会彻底被打破。”

此外,魏鹏举指出,字幕组商业化还会面临纳税问题。字幕组注册公司过后,本身就要按程序进行纳税,而其成员兼职取酬,就涉及需不需要纳税的问题。

“按提供合理合法合规的翻译服务的方向来进行商业化,很多小型的字幕组可能就没有存在价值了。”魏鹏举也表示,字幕翻译市场容量有限,想要商业化,沿着合规合法的专业服务方向来生存发展,就需要更多地整合资源,形成规模较大的专业团体。

但魏鹏举认为,对于字幕组还是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他表示,从供给侧来看,字幕组出于兴趣爱好或公益诉求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应该鼓励。另外一方面,从需求侧来看,社会内部还存在着一定的信息鸿沟与知识落差,借助互联网来满足人们对一些前沿领域的信息了解,“有很大的社会效益”。

“所以如何协同好版权方、有兴趣爱好的提供方、有广泛文化需求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我觉得还是要有一个包容的空间。因为字幕组的出现也不是一天半天,你要看到它给整个中国的文化交流、文化消费带来正面促进作用。”魏鹏举认为,“在相对合规的环境下,在各利益相关方协同的情况下,应该让它(字幕组)有一个更合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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