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酒店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进展

浙江大酒店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进展

本人对浙江文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我本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责任进行控诉,具体内容如下:

一、 事件经过:

我于2023年8月4日入住浙江文华大酒店有限(以下简称:文华大酒店)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3号1514房间。8月4日晚10:40左右,由于酒店浴室为淋浴、浴缸综合体,即淋浴必须站在浴缸内洗浴,且浴缸本身不符合防滑标准、未放置防滑垫,浴室内没有明显的安全提示等原因。导致本人于洗澡时滑倒摔伤,后去浙江第一医院确诊为外伤、肋骨骨折、左脚脚趾挫伤。事发后,我方立即与文华大酒店前台沟通,文华大酒店大堂经理当即承认是文华大酒店责任,是由于文华大酒店未放置防滑垫导致本人滑倒摔伤,随即文华大酒店安排人员送防滑垫(已报案,并要求警方拷贝相关视频)。随后在文华大酒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我方来到浙江省新华医院急诊科就诊,CT后医生放射科标注为:疑似骨折。为保存相应证据及结果我方于8月5日报警,警察到文华大酒店大堂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在我方提出要求警察去1514号房间现场取证后,警察回复没必要。同时,文华大酒店配合调查人员对浙江省新华医院作出的疑似骨折诊断提出质疑,认为疑似骨折并不代表骨折。所以现场民警建议我方去浙江第一医院进行复查。8月5日当日下午在文华大酒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我方即刻来到浙江第一医院急诊科进行复查,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骨折,随即安排我本人再次做了CT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急诊医生给出明确诊断:外伤、肋骨骨折。

确诊后,我方第一时间和文华大酒店前台沟通,要求文华大酒店安排公司代表及负责人与我方洽谈责任认定及善后事宜。让我方大跌眼镜的是文华大酒店极其不重视、极其无诚意,安排当天值班的工程部经理王经理和我方协商。王经理开篇即告知我方:“我们酒店开业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情” ,所以文华大酒店对此次摔倒事件不存在任何责任,在经我方强烈反驳后,王经理自觉理亏,告知我方:“我不会说话,我说话也不算数”,要等领导处理这件事,然后闭口不言,致使沟通无法进行,只能让其与上级领导沟通,另行安排人员沟通。

当时我方就明确告知文华大酒店方洽谈负责人王经理我方的动车是第二天即8月6日上午11:40由杭州出发到上海,并要求文华大酒店安排负责人当晚出面解决,虽然经过一天酷暑并忍受剧烈疼痛,但是我方依然表示可以等待文华大酒店代表及负责人到场洽谈,以尽快协调处理此事。但在王经理几番电话沟通后,被告知文华大酒店领导在出差,赶不过来。虽然我方对文华大酒店时间安排持强烈保留意见,但依然同意8月6日上午8:30到文华大酒店三楼沟通,但是文华大酒店方第二天依然不重视、不积极、不主动。致使沟通洽谈时间一再延后,且是在我方主动联系酒店大堂并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才姗姗来迟。通过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本人亲述后得知:8月5日总经理在出差,而秦副总本人8月5日晚人在杭州家中,只不过考虑路程较远(事实多远有待考证)所以不愿意于8月5日晚到达酒店与我方沟通,致使沟通时间一再延误。

我方与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坐定后,秦副总说辞与工程部王经理如出一辙:“我们酒店开业二十多年来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所以文华大酒店安全管理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文华大酒店除了提供场所外对此次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以副总秦副总为代表的文华大酒店方,拒不承担安全责任,拒不接受我方任何协商,缺乏基本的责任和担当意识,致使洽谈缺乏任何基础和前提,无法继续沟通下去。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被逼无奈二次报警,且要求警察到我方住宿的1514号房间现场取证,并拷贝当晚酒店服务人员送防滑垫至房间的相关视频和证据,以留证。

在两名辅警离开文华大酒店后,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提出让我方在房间内坐下继续协商,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我方与其进行了进一步协商。期间秦副总多次与文华大酒店法务及总经理沟通,态度明确且极其强势地表示:文华大酒店安全管理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文华大酒店除了提供场所外对此次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协商余地,即使走保险文华大酒店也不会承认任何安全责任,作为文华大酒店不会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及多支付1分钱。

由于文华大酒店方态度强硬,没有商谈余地,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我方只能先回上海。协商期间我方多次催促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我方动车出发时间为11:40,在文华大酒店及其代表的一再拖延下,致使我方返沪行程被耽搁,当时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表示文华大酒店安排车辆送我方回沪,但后来告知我方让我方自行打车回沪。再后来又告知我方文华大酒店内部有严格的报销标准,故让我方控制打车成本,打最普通的网约车,不要商务车之类以将成本降为最低。我方通情达理,虽然我本人身体极度疼痛和不适,为避免不必要纠纷依然同意按文华大酒店方要求打车。当时我方明确告知并将打车价格手机出示给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以说明滴滴车费不包含高速过路费,加上高速过路费后,费用会有相应增加,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明确表示理解、同意、没有问题。我方打车的时候打的是滴滴打车一口价,是最低的费用,属实是最差的那种,车辆破小、车内烟味很重、座椅极不舒适,我本人全程佩戴口罩以缓解身体不适造成的反胃问题,但是身体上的疼痛实属难忍,好在经过近4个小时的长途跋涉后我方顺利到家。但当我方回沪后与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沟通报销事宜时,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立即言而无信、自食其言,告知我方:文华大酒店之所以报销我方返程路费,完全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文华大酒店对此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义务,故此车辆高速过路费文华大酒店不予报销,行为之无耻、品德之无底线令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

二、对于此次事件,文华大酒店的种种行径于法、于理、于情均存在严重问题:1、文华大酒店安全管理缺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文化大酒店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负责,确保商品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使用期限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文华大酒店违反以上法律,并已造成既成安全事故事实后,仍然拒绝承认相应责任,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任何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条: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受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3、文华大酒店核心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极差,安全意识极其淡薄。

从酒店管理的基本要求来说,安全管理都是首当其冲的管理要求,但是文华大酒店管理层对于酒店房间内未放置防滑垫、防滑鞋、未张贴明显的防滑标识的客观事实重视度远远不够,没有尽到基本安全管理义务。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因此导致客人滑倒、造成人身伤害的既成事实形成后,文华大酒店管理层人员非但没有主动积极解决问题,与受害者主动沟通、道歉,反而在受害者多次催促磋商后,其两名代表竟然如出一辙地说出“我们酒店开了二十多年,从来没有发生过滑倒的事情”,所以酒店没有任何安全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安全漏洞、对此次事件没有任何安全责任这样逻辑混乱、颠三倒四的话。显而易见,这是文华大酒店高层管理人员集体意志和观点的体现,这种漠视安全,无视安全管理重要性,极其淡薄的安全意识充分体现了文华大酒店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这种极度缺乏基本的管理素养和安全底线的管理层应该受到严肃查处。

4、法律意识极其淡薄、责任担当意识极差,对客户管理工作极其懈怠,极其自私自利,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为了狭隘的酒店和个人私利,罔顾事实、目无法纪,不惜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首先,滑倒事件发生后,文华大酒店在明知自己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下(他们有自己的法务,其法务在承担责任和违法担责方面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但在与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与我方商谈中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强势、刁蛮的作用),文华大酒店没有一位管理人员或代表主动出面和我方沟通此事,在明知事情原委的情况下,依然装作若无其事。非但没有主动承担安全责任、积极善后,反而在我方主动多次催促后,依然抵赖和推责,并多次明确强调:酒店没有任何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安全漏洞、对此次事件没有任何安全责任。将知法犯法、耍赖推责的无赖行径演绎的淋漓尽致。

在磋商过程中,我方多次提出与酒店法务、总经理见面沟通,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均不予理会,并强势表示只有按照酒店的处理方式来,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截止目前,文华大酒店依然没有就此次本人在文华大酒店1514室浴缸内滑倒事件正式承认过任何安全责任,文华大酒店没有任何高层管理人员或代表正式道过歉,强势蛮横态度没有丝毫转变。

5、文华大酒店领导层德不配位,事发后依然有恃无恐、态度嚣张蛮横。

在本人8月4日当晚摔倒事件发生后,我方立即通知文华大酒店大堂,大堂经理及工作人员立即明确承认事故责任方为文华大酒店,是由于文华大酒店没有铺设防滑垫才导致的客户滑倒摔伤,并且就此事明确多次向我方道歉。然而,令我方匪夷所思的是:在我方8月5日、8月6日与文华大酒店代表人工程部经理王经理、副总秦副总协商事故善后事宜的过程中,文华大酒店两名代表均说出:“我们酒店开了二十多年,从来没有发生过滑倒的事情”,并多次明确强调:酒店没有任何安全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安全漏洞、对此次事件没有任何安全责任。作为文华大酒店高层管理人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竟然不如大堂经理和普通的前台工作人员,这种在事实面前依然百般抵赖、极力推责的极度自私自利的极端利己主义行为,是文华大酒店领导层德不配位的无可辩驳的真实写照和证明。这种明知企业经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后,依然有恃无恐、嚣张蛮横的行事风格让人大惊失色,这样的领导层能为国有企业带来什么长期价值?!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什么积极引导?!

6、极度缺乏同理心和人文关怀精神,极力脱责,态度嚣张蛮横,令人愤慨。

我在文华大酒店摔倒事件发生后,其主要管理层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没有一通电话、一次探望,没有一次主动关怀或主动沟通善后事宜,更不要谈主动道歉了。截止目前,文华大酒店官方仍未对此次事件承担安全责任和正式道歉。

7、文华大酒店管理层及代表道德败坏,言而无信、自食其言。

由于文华大酒店一再耽误商谈时间单方面责任的前提下,致使我方返沪行程延误,在我方与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明确沟通说明,我方通情达理,严格按照文华大酒店打车标准返沪后。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言而无信、自食其言,毫无信誉地告知我方:文华大酒店之所以报销我方返程路费,完全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义务,故此车辆高速过路费文华大酒店不予报销,行为之无耻、品德之无底线令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

8、文华大酒店管理层代表品德底下、恶意中伤。

在我方与文华大酒店副总秦副总商谈过程中,秦副总明确让我方提出自身诉求,在我方提出正常诉求后,秦副总事后却将我方的正常诉求说成是“欲望”,竟然说出“真的无法想像如何能满足你们的欲望”这样的话。在我方身体经受如此伤痛和不幸后,毫不留情地对我方进行二次精神伤害。

基于浙江文化大酒店方的种种恶劣行径,本人在此提出严厉控诉,请社会大众给予这样的不良商家及管理者以监督谴责,让这种严重损害商业环境的不良商家及管理者得到应有的惩治,还市场经济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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