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还需要刑事辩护吗?
一些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便再无用武之地;也有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非但没有减少辩护职责,反而强化了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
在该问题上,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哪个阶段、通过何种方式、对哪些行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后有什么样的后果和影响等问题,仍然需要律师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综合证据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针对性的、专业的建议。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不同阶段均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咨询及帮助并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意见。
经总结,律师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一,灵活打造辩护思路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诉讼是一个时间和程序演进的过程,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不同机关承担不同职责,而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阶段。因此,需要灵活辩护思路,以此为当事人寻求最大化的保护。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传统“对抗”的辩护理念调整为 “对抗+协商” 的辩护思维。认罪认罚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从宽处罚的机会。
作为辩护律师,一方面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为其是否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要通过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沟通与协商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二,辩护重心尽量前移
1、加强庭前辩护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前,刑事辩护的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
在实务中,辩护律师通常依靠在庭审中对被告、证人的提问、证据的举证和质证以及严谨的辩论来说服法官,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人员沟通也更倾向于与法官的交流,而非公诉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重心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关键阶段。
因此,辩护工作的重心应当转移到审前阶段。在这一过程中,辩护律师应积极与公诉人就认罪认罚事宜进行沟通,力求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最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
2、关注量刑辩护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提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的工作焦点可相应转变为量刑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的沟通主要集中在量刑建议上,辩护律师尽可能努力揭示和强调被告人的积极一面,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个人背景、家庭状况等,这些都可能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向被告人解释其法律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为被告人争取到最为有利的量刑建议。
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人的工作重点也应从传统的定罪问题转移到量刑问题上,可考虑在坚持原有量刑建议基础上,继续从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开展量刑辩护;也可以考虑从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定性辩护。
三,动态化采取辩护策略
律师代理认罪认罚案件可考虑因案而异、一案一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辩护策略,确保每一项决策都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可采取以下策略:
(一)、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当事人意愿建议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有助于展现其悔罪态度,为其争取最大限度从宽处理。
(二)、 在被告人只承认罪行但不认同处罚(认罪不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固定其认罪情节,并及时向有关机关说明不认同处罚理由。从法律解释学出发对法律条文做有利于被告人解释、从量刑规范化出发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异议,目的是为当事人争取更为合理处罚。
(三)、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可灵活运用多种辩护手段,以换取更大的从宽幅度。这期间,可一并提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家庭背景导致的犯罪原因、其成长过程中对社会贡献等方面有利因素,全面协商,寻求有关机关让步。
因此,辩护律师可充分发挥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在诉讼中,调整策略;也需要结合在案证据、案情变化等情况进行不断取舍、平衡,以此帮助当事人制定并执行合适的辩护策略,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方式和辩护策略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要求律师对案件辩护进行全面思考,灵活应对,以实现高效、公正的立法目的,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作者:律所主任,贵阳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百余件刑案办理经验,无罪案例、缓刑、取保等案例多起。欢迎同行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