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发布,陈瑞华教授新增20万字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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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

陈瑞华 著

法律出版社2022年

ISBN:9787519763381

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一样,企业合规也是21世纪初在全球兴起的重大法学交叉课题。企业合规涉及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学科,触及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环境保护、税收监管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 试图从多维视角讨论企业合规问题,解释企业合规的性质和理论根基,分析作为新的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体系,揭示企业合规架构的三大激励机制——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体系、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计划以及作为解除国际组织经济制裁依据的诚信合规机制。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 不仅讨论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对律师如何展开合规业务提出理论框架。

本期推送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 一书的作者简介、精彩书摘等。

精彩书摘

从实质上看,企业合规具有“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与“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这两种形态。在企业面临行政调查、刑事执法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当口,动辄以日常性合规体系搭建的思维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这是我国律师界、企业界甚至司法实务界出现的普遍误区。

——题记

本文节选自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 第六章“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 。为阅读方便,注释从略,如需参考, 可查阅原书。


目次

一、引言

二、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

(一)日常性合规管理的性质

(二)日常性合规管理的制度构造

(三)日常性合规管理的局限性

三、合规整改模式

(一)合规整改的性质

(二)合规整改的制度构造

(三)合规整改的局限性

四、两种合规模式的衔接

引言

从本质上说,企业合规指一种基于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方式。但是,没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外部推动,没有任何企业会自生自发地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不从行政监管、刑事执法或国际组织制裁等环节建立强有力的压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企业也不会产生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足够动力。

自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通常沿着两条道路推进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一是在行政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以预防相关的合规风险为主要出发点,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理体系;二是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压力下,或者在国际组织采取制裁措施的情况下,涉案企业以追求减轻处罚或者取消制裁为目标,针对业已暴露的违法、违规或者犯罪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措施。由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两种合规管理推进模式:一是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二是合规整改模式。

所谓“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又被称为“面向市场的合规计划”,是指企业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或者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根据常态化的合规风险评估结果,为防范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一种方式。迄今为止,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金融领域的合规指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布了中央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这些合规指引为相关企业建立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参考、标准和依据。

但是,在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很多企业并没有真正的“合规风险意识”,不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体系,而是将合规理解为“依法依规经营”,将几乎所有可能的合规风险作为防范对象,倾向于建立一种同时涵盖多种甚至数十种专项合规管理领域的“一揽子合规计划”。这种貌似“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可能只是一种纸面上的合规计划,而难以切实有效地发挥预防合规风险的作用。

所谓“合规整改模式”,又被称为“应对危机的合规计划”,是指企业在面临行政执法调查、刑事追诉或者国际组织制裁的情况下,针对其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决策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修复和纠正错误的一种治理方式。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对多家网络平台企业展开的“反垄断执法行动”,责令其提交反垄断合规整改方案,或者做出反垄断合规整改承诺。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探索,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责令其提交合规整改方案,或者做出合规整改承诺并设置合规考察期,指派合规监管人,督促企业限期进行合规整改,在考察期结束前进行合规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不仅如此,在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那些因违反相关规则而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制裁的企业,一旦承诺根据世界银行的“诚信合规指南”作出合规整改,就可以重建合规管理体系,在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合规整改验收的情况下,企业就有机会解除制裁、重新获得参与招投标的资格。在上述三个领域内,企业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国际组织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的合规整改活动,最终也促成了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

但是,相对于国际制裁领域中的合规整改而言,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督导下的合规整改,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既缺乏可操作的合规指南,也不具备行之有效的验收标准。在合规整改方案的设置上,一些涉案企业要么针对违法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确立了非常具体的纠正措施,而没有将这些措施纳入合规管理体系之中,要么制定了空洞宽泛的合规计划,而不去顾及违法犯罪原因的排查和相关制度的修复。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旦接受这些不合理的合规整改方案,就很容易造成合规监管和合规考察流于形式而难以发挥实质性的预防效果。可以说,如何在行政监管领域和刑事执法领域确保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了。

而从合规理论发展的角度来说,诸多研究者对于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初步研究,大都重视“合规计划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发挥有效作用”,而强调不能只是建立“纸面上的合规计划”。但是,由于对企业合规管理的规律缺乏深刻的认识,也由于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问题缺乏科学的实证研究,因此,很多相关的研究都着眼于对欧美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合规标准的介绍、分析和评价,落脚在如何在我国引进这些合规标准的问题。尤其是在日常性合规管理和合规整改“齐头并进”的情况下,研究者更是缺乏对这两种合规管理如何加以衔接问题的研究,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使得企业无论是在建构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方面,还是在合规整改方面,都缺乏基本的理论指引。

鉴于此,本章拟对企业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作出初步的理论分析。笔者将对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和合规整改模式的适用对象、基本功能和制度构造作出比较考察。在综合评估两种模式优劣得失的基础上,笔者将对两种模式的制度衔接问题作出简要的讨论。本章所要论证的基本结论是,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和合规整改模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制度构造,也可以发挥各自独立的功能。但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方面,这两种模式既可以相互转化,也可以促进相互间的补充和完善。

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

企业之所以要建立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动机:一是出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考虑,将企业合规治理作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声誉、获得更多商业交易机会的手段;二是出于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行政指导的考虑,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完成监管要求和通过监管验收的手段。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企业一旦着手建立这种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就要遵循这一合规管理模式的规律,按照监管部门的合规指引或者合规指南,建立体系化的合规计划。与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活动相比,日常性合规管理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功能和制度结构,也具有一些显而易见的局限性。

(一)日常性合规管理的性质

企业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从无到有地搭建一套合规计划;二是在已经初步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基于有效合规的理念,对该体系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调整。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企业在没有遭遇行政调查、刑事执法或国际组织制裁的情况下,所要建立的都是日常性合规管理机制。与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不同,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所针对的都是潜在的合规风险;二是所要建立的不是大而全的通用合规计划,而是针对特定风险领域的专项合规计划;三是合规管理涵盖企业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等管理的诸多环节,形成一种完整的合规治理体系;四是合规管理体系在预防合规风险、监控违规行为和应对违规事件等方面,应当是行之有效而不是流于形式的。下面对这四个特征依次作出简要分析。

首先,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一种模式,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也是以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的公司治理体系。企业在建立这种合规体系时,一般并没有面临迫在眉睫的受到惩罚或制裁的现实危险,也没有陷入违法行为被调查、违规行为被查处、犯罪行为被追诉的困境。

但是,由于在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等各个管理环节存在着制度漏洞,企业内部时而会发生一些不合法或不合规的情况,这尽管没有形成现实的危机,却带来了潜在的合规风险。假如企业不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那么,这些潜在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一些显在的违法事件,企业被行政机关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乃至被国际组织制裁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不仅如此,无论是行政执法调查、刑事追诉还是国际组织的制裁,最终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的结局,而更主要的是各种市场准入资格的剥夺和商业交易资格的丧失,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声誉的降低。

但是,每个企业所面临的具体合规风险都是存在差异的。基于业务类型、公司治理结构、商业模式乃至企业文化的不同,不同的企业可能会在不同领域中发生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那些在海外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更可能发生违反出口管制法、实施海外贿赂、违反数据保护法乃至从事洗钱活动等方面的合规风险。又如,那些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贸易、投资等活动的民营企业,更有可能发生虚开发票、走私、侵犯商业秘密、污染环境、非法经营、串通投标、侵犯个人信息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带来受到国内监管部门调查或者刑事追诉的风险。再如,那些参与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招投标项目的国有企业,更有可能实施商业贿赂、欺诈等违规行为,由此带来上述国际组织暂停招投标资格的制裁,甚至在不建立诚信合规体系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造成永久取消参与招投标资格的最严厉后果。

其次,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是为预防特定合规风险而建立起来的,一定是一种专项合规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和识别,企业发现了最容易出现危机的若干风险领域,然后针对这些领域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乃至犯罪问题,建立了专门化的合规治理体系。

所谓“专项合规计划”,是指企业针对特定领域的合规风险,为避免企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所建立起来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对于那些从事国际贸易或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常见的专项合规计划有: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诚信合规计划、出口管制合规计划、反洗钱合规计划、数据保护合规计划等。而对于那些单纯从事国内业务的企业而言,常见的专项合规计划则主要有:反垄断合规计划、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计划、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知识产权保护合规计划、反洗钱合规计划、大数据保护合规计划、税收合规计划、证券合规计划、环境保护合规计划等。

在建立专项合规体系方面,企业往往会陷入一种误区:以为“合规就等于依法依规经营”,以为监管部门合规指引所列举的合规风险,都是企业通过合规管理所要防范的对象,并由此走向“大而全”的合规体系。其实,监管部门合规指引作为规范性文件,只是指出企业“可能”会面临的合规风险,而不意味着每个企业“实际”面临这些风险。企业通过建立合规体系,所要防范的不是一般性的合规风险,而是那些与自己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密切相关的结构性合规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企业才需要建立特定的专项合规计划。例如,金融机构最需要防范的是洗钱风险,需要建立的是反洗钱合规计划;医药企业最需要建立的通常是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化工企业所要建立的往往是环境保护合规体系;网络平台企业所要建立的通常是数据保护合规体系;等等。假如不从特定的合规风险入手建立专项合规体系,那么,企业所建立的就可能是覆盖十几项乃至数十项风险领域的合规计划。这样的合规计划貌似十分全面,所针对的是多种企业违法、违规或者犯罪问题,但由于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往往成为一种流于形式的“规范”,难以发挥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的作用。

再次,日常性合规管理要融入公司治理体系之中,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针对所面临的结构性风险,通常会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治理、以首席执行官团队为中心的业务治理以及以首席财务官团队为首的财务管理等体系。但相比之下,合规管理是独立于决策治理、业务治理和财务管理的管理活动,它由首席合规官团队负主要责任,以最大限度降低合规风险、避免企业遭受损失为主要目标,以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为归宿。

为保证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企业最高层要做出合规承诺并承担最终的责任;董事会要成立合规管理委员会,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都应成为委员会成员,使之成为最权威的合规决策和监督机构;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赋予其与合规管理职务相称的地位和资源;企业要设立合规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员和预算,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在其分支机构和各部门要设立合规执行部门或合规专员,使得合规管理能够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以及其他业务的流程之中;企业还要确立合规审查制度,使得合规部门、首席合规官乃至合规管理委员会拥有否决不合规业务的权威;合规管理应变成企业人事管理的内容,成为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的依据。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合规管理就不再仅仅是一种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外部监督力量”,而内化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危机来临后的合规整改不同,企业在建立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时,通常拥有较为宽裕的时间,可以根据企业合规风险的现状,在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完成合规管理体系的搭建,实现合规管理与决策治理、业务治理和财务管理的有机整合。一个企业合规管理的体系化程度越高,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结合越加紧密,该企业防范合规风险的成功率也就越大。

最后,在防范合规风险方面,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应当发挥有效的作用。几乎所有监管部门都强调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合规管理假如只是一种纸面上的合规计划,而无法起到防范、识别、监控、应对违规事件的作用,那么,这种合规管理将是毫无价值的。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三个方面:一是在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发挥评估合规风险、预防违规行为发生的作用;二是对于企业经营的每一环节进行实时的合规监控,及时发现、识别和报告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三是在违规事件发生后,及时对违规行为加以调查,发现并查处责任人,报告违规事实,对合规管理体系作出持续的改进和完善。

(二)日常性合规管理的制度构造

(限于篇幅,本节略去正文)……

1.合规章程

……

2.合规政策与员工手册

……

3.合规组织体系

……

4.合规流程

……

(三)日常性合规管理的局限性

“没有任何合规计划能够阻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这是很多从事合规管理的企业界人士经常发出的感叹。同时,“有效的合规计划,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者犯罪行为”。这是一些刑事执法官员所作的评论。这些感叹和评论不无道理,但也多多少少包含了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失望之情。无论是德国的西门子,还是其他公司,在被美国监管部门和刑事执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之前,都已经初步确立了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至于那些接受美国、英国、法国乃至世界银行制裁的诸多跨国企业,更是建立了貌似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但为什么这种合规管理体系都没有有效发挥阻止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首先,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将“可能的违法”或“潜在的违规”作为假想敌,通常没有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在能否成功预防违法行为、违规事件或者犯罪活动方面,缺乏实际的检验和证明。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中国企业,在建立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方面,通常都只是针对若干项合规风险来建立专项合规体系。由于尚未爆发企业违法、违规乃至犯罪事件,监管部门、刑事执法部门或者国际组织尚未启动调查或制裁程序,因此,企业对于其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等管理环节究竟存在哪些潜在的风险点,很难做出准确无误的评估和诊断。尤其是很多中国企业,由于刚刚开始探索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往往倾向于建立“大而全”的合规管理制度。

这种合规管理貌似“体系性较强”,却难以集中到企业最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上面,更难以通过合规风险点的逐一识别,将预防性措施融入各种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之中。结果,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貌似兼顾了很多合规风险,貌似建立了专项合规计划,也貌似确立了合规管理的多项流程,但在预防合规风险、监控合规管理以及应对违规事件等方面,却难以发挥实质的作用。

其次,企业合规所体现的是一种“大而不能倒”的治理哲学,对于那些经历过长时间“缺乏有效监管”和“野蛮生长”的大型企业而言,一些包含着违法因素的经营方式已经大体形成,一种通过违规获取竞争优势的商业模式已经积重难返,甚至一种为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惜以身试法的公司文化已经深入骨髓。在没有外部强大监管压力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要指望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这些问题重重的经营方式、商业模式乃至企业文化,将是极其困难的。

尤其是合规管理体系的执行,不仅仅意味着一种新型企业管理方式的确立,而更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层次改变,会带来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团队权力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尤其是合规管理的有效运行,要赋予合规部门很大的权威性,甚至要对所有企业业务活动进行优先合规审查,必要时还可以否决那些虽然盈利但存在明显合规风险的业务。假如没有面临深刻的危机,面临重大的灾难性后果,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和“自生自发”来进行的合规体系建设,真的能建立起一种行之有效的预防违法体系吗?这是不能不令人产生怀疑的问题。

再次,与企业决策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不同的是,合规管理是一种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利润的治理活动。有些企业所标榜的“合规创造价值”,只是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理想。可能,“合规消耗利润”才是企业治理的常态。企业合规所能够带来的,无论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还是企业合规增强竞争优势所获得的效益,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才能显现出来。而在一个企业面临竞争压力,甚至遇到生存困难的情况下,企业最高决策层和管理层对于合规管理究竟能重视到什么程度,这是令人难以产生自信的。

毕竟,合规管理体系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高成本投入,在一个以盈利为主要价值目标的商业组织中,通常会带来决策部门、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的强烈抵制,其生存空间很难得到较大的拓展。这就是为什么很多跨国企业在遭受监管部门、刑事执法机关或者世界银行制裁之前,合规部门没有较高地位,资源投入很少,对于公司业务的合规审查也缺乏实质审查权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最后,合规作为企业实行“自我监管”的治理体系,要得到正常运行,就需要投入十分昂贵的成本,也需要企业最高层产生合规治理的决心和动力。在没有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在没有外部监管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国际组织强大制裁压力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没有确立足够大的合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企业要建立内部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对员工、管理人员、子公司、客户、第三方、被并购企业等启动“叠床架屋”的合规管理活动,这几乎是非常困难的。

企业越大,发生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的机率就越高,对企业进行合规治理的成本投入也就越大。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面临的重大挑战,就是如何在合规管理的高成本投入方面,产生较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所谓的合规管理体系就可能变成一种形式上和纸面上的合规规范,而在防控合规风险方面难以发挥实质的作用。

合规整改模式

如果说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是一种常态化的合规管理模式的话,那么,合规整改就属于一种“危机应对的合规管理模式”。企业之所以进行合规整改,通常是因为企业涉嫌实施违法、违规或者犯罪行为而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或者国际组织的制裁。在此情况下,合规整改其实是一种有效激励机制,通过这种合规整改,企业可以说服行政机关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说服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其他宽大刑事处理,或者说服国际组织解除制裁,恢复企业参与市场准入的资格。

为达到上述结果,企业针对所存在的合规漏洞和制度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纠错和补救措施,建立或者完善有关的合规管理制度。相对于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而言,合规整改具有若干特殊的制度属性,既具有特殊的制度结构,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拟以刑事领域的合规整改为范例,对合规整改的性质、制度构造做出简要的分析和评价。

(一)合规整改的性质

在刑事合规整改的性质问题上,法律界存在“纠错性整改说”和“预防性整改说”的争论。前者强调合规整改的目标主要是对涉罪行为加以纠错和对危害后果进行弥补,企业在发现犯罪原因的前提下,通过对合规管理体系采取必要补救和修复措施,达到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目的。这种观点强调如果企业提出的是那种没有“针对性”的综合合规计划,则所推出的注定是无效的合规整改方案。“针对性要求刑事合规计划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包括客观原因分析和主观原因分析,以真正体现企业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第二,针对犯罪原因而预采取的补救措施,以预防企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后一观点则关注企业涉罪前的体系化合规治理机制建设,主张在企业决策、组织架构、权责配置、机制运作情况等公司治理环节上,建立旨在实现刑事合规全覆盖的预防性合规机制。这种预防性合规整改可以发挥两个作用:一是不局限在某一涉罪环节采取纠正措施,而是将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部治理架构、规章制度、经营流程、人事管理等合规模块纳入合规整改范围,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合规治理能力。二是在改革缺乏具体合规指引的情况下,引入尽职调查、培训、内部调查、举报控告等一系列合规管理要素,建立刑事风险的识别、预防、处置等多种合规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理论侧重点,分别强调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这两个重要特征。在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初期探索中,针对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轻微犯罪案件,一些检察机关比较倾向于采取“纠错性合规整改”。但随着改革探索的逐渐深入,检察机关对于那些存在复杂治理结构的大型企业,仅仅采取“就事论事”的合规整改,就难以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了,而引入“体系化的整改措施”就变得非常迫切。于是,一些涉案企业就被要求制定旨在改变公司治理体系的合规管理措施。

其实,抛开那些流于形式的合规整改案例不说,只要稍微关注合规整改的有效性问题,涉案企业就要对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进行必要的兼顾和融合。从近期检察机关对大型企业开展合规考察的经验来看,企业合规整改已经初步具有了特有的制度功能和制度框架。

首先,合规整改的主要目的不是建立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而是有效应对由刑事追诉所引发的企业危机,获得最大程度的合规激励。与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不同的是,合规整改是有效化解企业危机的手段。面对检察机关的追诉活动,涉案企业假如不采取任何有效的应对措施,就可能面临被提起公诉、定罪乃至判刑的后果,由此带来市场准入资格的丧失、商业交易机会的减少以及其他灾难性的损失。

为避免出现最不利的结果,涉案企业针对违法犯罪事件所暴露的管理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补救措施,消除容易引发违法犯罪事件的制度隐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行为。这些合规整改措施有一个明显的利益考量,那就是说服检察机关将企业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暂缓作出起诉的决定,给予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机会并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说,通过合规整改来换取检察机关的宽大刑事处理,尤其是获得合规出罪的结局,这是合规整改的特有目的。

其次,合规整改所针对的不是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而是已经暴露的现实危险。在搭建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时,企业通常都要对合规风险做出评估,遴选出若干项突出的合规风险,然后针对这些风险建立专项合规计划。相反,在危机发生后,企业的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企业要对这些现实的危险做出及时处置,透过这些违法事件发现企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原因。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整改所要经历的是三项合规整改流程:一是分析违法犯罪事件的现象;二是发现导致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原因;三是确定有效预防犯罪事件再次发生的管理措施。这种由“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分析”和“犯罪预防控制”所组成的整改流程,显示出企业合规整改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合规风险。当然,很多企业发生犯罪事件也不是偶然的,往往是“小错不断”的累积结果。企业在关注犯罪事件本身的同时,也会调查企业既往的违法、违规和犯罪事件,从中发现企业结构性的管理缺陷和疏漏,为合规整改提供进一步的根据。但无论如何,合规整改所要防控的不是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而是由已有犯罪事件和既往违规行为所暴露的制度缺陷和隐患。

再次,企业通过合规整改不是要建立全面的合规体系,而是建立与违法犯罪领域有关的专项合规管理制度。通常情况下,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要围绕着企业经评估确认的若干合规风险领域来展开。相比之下,合规整改所针对的只能是企业已经暴露的违法犯罪领域,而不可能扩展到其他领域。

例如:对于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合规整改的目标只能是建立“税收征管合规制度”;对于企业被指控犯有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合规整改只能围绕着“环境保护合规制度”来展开;对于企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合规整改应主要着眼于“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合规整改的重点应是完善“反走私合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案件,合规整改应以“环境资源保护合规管理”的健全为主要目标;对于企业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的案件,合规整改要将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作为目标……唯有围绕着企业违法犯罪领域来建立相对应的合规制度,企业的合规风险才能被准确地揭示出来,合规整改也才能针对这些合规风险,发挥纠正制度错误、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隐患的作用。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也才能得到保证。

最后,合规整改具有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但其主要手段是堵塞漏洞,消除制度隐患,实现“去违法化”或“去犯罪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是一切合规管理的终极目标。合规整改作为合规管理的一种模式,当然也要确立这一目标。但是,与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不同,合规整改所要预防的并不是潜在的合规风险,而是现实的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危险。

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就要通过合规整改,透过违法犯罪事件的表象,发现制度漏洞和管理隐患,找到企业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上的“违法因素”或“犯罪基因”。在此基础上,企业通过采取体系化的纠错、补救和修复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实现企业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上的“去犯罪化”。假如与医疗行为作一比较的话,合规整改其实是一种在“治疗疾病”的基础上,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和作息规律,来“预防疾病再次发生”。而相比之下,日常性合规管理,所要做的主要是没有明确针对性的“常规体检”而已。

(二)合规整改的制度构造

(限于篇幅,本节略去正文)……

1.认罪认罚

……

2.补救挽损

……

3.查处责任人

……

4.评估违法犯罪事件

……

5.发现制度漏洞

……

6.确定有针对性的纠错措施

……

7.合规体系化建设

……

(三)合规整改的局限性

检察机关在探索合规不起诉改革过程中,一直面临一种制度设计上的困扰:如何避免企业的合规整改流于形式、发挥预防犯罪的实质效力。在这一方面,实践中出现了两种略显极端的合规整改方式:一种是采取“发现犯罪原因——提出纠错措施”的“点对点”整改方式,注重对现实合规风险的即时防控;二是采取“评估合规风险——确立合规体系”的体系化整改方式,强调对潜在和深层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前一种合规整改模式又被称为“简易整改模式”,适用于那些涉嫌轻微犯罪的中小微企业,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对企业提出相对简单的整改要求。只要企业针对犯罪原因做出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就可以给出合规整改成功的结论。但是,在发挥预防犯罪效果方面,这种纠错性合规整改具有两个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只关注犯罪事件所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无法从整体治理的视角,解决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中的根本问题;二是只着眼于解决最表层的合规问题,对于企业深层和系统性的合规风险,无法加以解决。

后一种合规整改模式又被称为“普通整改模式”,适用于那些涉嫌犯有重大单位犯罪的大型企业,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合规考察程序,指派合规监管人,设定合规考察期,在考察期结束之前进行合规整改的验收。这种模式尽管注重体系化的合规管理,但一旦操作不当,也会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例如,合规整改过分注重建立大而全的合规体系,忽略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既没有发现企业犯罪的制度成因,也没有提出有效防止企业再次犯罪的解决方案。又如,合规整改过于注重建立“完整的体系”,而忽略了导致企业犯罪的特殊制度漏洞,所提出的合规组织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流程等,往往属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管理措施,明显不能发挥纠正错误和制度修复的作用。再如,有些企业对于“合规整改”与“日常性合规管理”没有作出合理的区分,完全按照日常性合规管理的要求进行合规整改,甚至在有限的合规整改期限内建立多个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结果,在短时间内匆匆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不仅存在“大而不当”“泛泛而论”的问题,而且就连企业已经暴露的制度漏洞都无法作出有效的堵塞和修复,合规整改流于形式。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对“简易整改模式”和“普通整改模式”,从整改目标到制度构造,都做出适度的调整。任何一种合规整改都是在短时间内开展的,并且都要解决犯罪事件已经暴露的合规风险。因此,合规整改既不可能建成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也不可能针对无关的合规风险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而只能着眼于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专项合规体系建设。假如我们将“针对性”和“体系性”作为两个坐标的话,那么,针对轻微单位犯罪案件的“简易整改模式”,应更为注重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现实有效性,而适度关注合规整改的体系性,将合规整改措施纳入合规管理体系之中。

与此同时,那些针对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的“普通整改模式”,则应在保证基本的“针对性”的同时,加强合规整改的“体系性”,注重从合规组织建设、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的制定、合规防范体系、合规监控体系和合规应对体系的角度,针对现实的和潜在的相关合规风险,建立针对深层和结构性合规风险的管理体系。

两种合规模式的衔接

通常说来,“日常性合规管理”与“合规整改”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空间,可以独立地发挥合规治理的作用。当然,两种模式也具有各自的局限性,单靠任何一种模式,企业似乎都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从企业合规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日常性合规管理侧重于企业常态化的合规体系建设,旨在增强企业的商业竞争优势,应对监管部门日益严格的合规监管要求;而合规整改则注重在危机发生后企业制度纠错体系和违法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旨在做出兼顾“针对性”和“体系化”的合规改进措施。

从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合规模式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必要的衔接,以便发挥两种模式的制度合力:一是通过加强日常性合规管理,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避免任意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二是通过危机后的合规整改,推动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三是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整改齐头并进,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推动企业的有效合规治理。下面依次作出简要的分析和评论。

首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制度衔接问题。一个企业即使建立了非常完美的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也难以防范一切合规风险,更无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经验表明,相对建立了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而言,那些根本不存在合规管理的企业,更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一旦建立了常态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就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定期评估潜在的合规风险,根据合规风险建立相应的专项合规体系;二是通过合规政策、员工手册、尽职调查、合规培训等活动,对企业员工、管理人员、子公司、客户、第三方和被并购企业,发挥行之有效的违法预防作用;三是通过合规报告、合规审计、内部举报系统的建立,对企业违法犯罪事件发挥实时监控作用;四是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发现合规管理的漏洞,消除合规管理的隐患,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通过上述常态化的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发生违法犯罪事件的概率大大降低,相应的合规风险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监控、预防,企业自行改进合规体系的动力机制也发挥作用。既然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为减少,那么,企业为应对危机而进行合规整改的必要性也大为降低。因此,有效的日常性合规管理是减少企业合规整改的必由之路。这与一个人针对身体健康风险,定期作出专门性的身体检查,会明显降低重大疾病爆发的概率,显然是同样的道理。

其次,危机发生后的有效合规整改,是推动企业完善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保证。既然没有任何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是完美无缺的,那么,现实的态度就应当是在发生违法犯罪事件后,企业采取适当的合规整改措施,以便对原有的合规管理体系作出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有效的合规整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完善日常性合规体系的作用:一是通过合规整改,识别更多的合规风险点和风险领域,大大弥补原有“合规风险评估”的局限性;二是通过合规整改,检察机关督促企业修复制度漏洞,消除管理隐患,改造不合规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这要比企业对于违规事件进行“自查自纠”,更有利于合规管理体系的改进和完善;三是通过合规整改,企业在预防犯罪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实现了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去犯罪化”,但假如要实现深层和长远的风险防控,企业还需要进行“源头治理”,那就是从避免企业行政违规的角度,建立行政监管合规体系,这是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犯罪事件的必由之路。

不仅如此,一次印象深刻、教训惨重的合规整改,会激发企业全面改进公司治理方式的动力,使得企业获得“全面改进治理结构”“重塑企业合规机制”的机会。经验表明,很多企业都是因为接受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乃至世界银行压力下的合规整改,才不仅获得了宽大处理的机会,还真正建立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在这一方面,西门子和中兴公司完善专项合规体系的经验,就属于典型的例证。

最后,理想的合规治理应当是企业自动地启动合规管理流程,根据企业内部存在的合规风险和发生的违规事件,对合规体系作出自我完善和改进。企业合规的最高境界应当是避开外部监管,实现企业的“自我监管”。但是,受多重因素的制约,上述理想合规治理状态通常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发生的概率并不很高。现实的合规治理状态是,企业不仅会经常发生违法犯罪事件,而且还经常出现“合规治理失灵”的现象。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监管部门,都从外部推动和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整改,并对作出有效合规整改的企业,给予较为宽大的处理,使其避免受到最严厉的处罚,由此激发企业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强大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在违规事件发生后,企业自行启动的自我整改,与执法机关外部推动的合规整改,最终的效果和目标都是一致的。只不过,对于那些已经建立成熟的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而言,企业自我整改就足以解决合规体系改进的问题,而那些尚未建立有效日常性合规体系的企业,则需要有执法机关的外部推动。两者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共同推动不同企业实现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目标。

本书目录

第一章 企业合规的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二、企业合规的三层含义三、企业合规是如何发生的?四、企业合规还是企业高管合规?五、企业合规是否等于“风险防控”?六、合规是否等于“法律风险防控”?

七、企业合规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八、结论

第二章 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二、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 三、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四、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五、作为应对国际组织制裁之依据的合规六、企业合规的多元视角

第三章 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 一、引言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管五、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六、对可能质疑的回应

第四章 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基于美国和世界银行经验的考察 一、有效合规计划的性质和功能二、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要素三、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四、行政监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五、世界银行诚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第五章 专项合规计划的个案分析 一、什么是专项合规计划二、中兴公司的专项合规计划三、出口管制合规计划四、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 五、反洗钱合规计划六、诚信合规计划

第六章 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 一、引言二、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三、合规整改模式四、两种合规模式的衔接

第七章 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中的地位 一、引言二、合规指引的发布三、行政指导制度的推行四、预防性监管机制的确立五、强制合规义务的实施六、企业合规的宽大行政处理七、行政和解制度的试行八、行政监管合规的发展空间

第八章 企业合规与行政和解制度 一、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二、比较法的考察——以美国的行政和解协议制度为范例三、对我国行政和解制度试点的观察四、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的基本框架五、在行政和解中引入合规机制的设想

第九章 合规与企业刑事归责问题 一、“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二、企业刑事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 三、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四、“企业独立意志理论”的提出五、企业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制度的重构

第十章 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二、企业犯罪的两种形态三、主观过错免除模式四、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五、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六、合规出罪模式的未来选择

第十一章 合规与企业责任切割问题 一、作为企业责任切割依据的合规机制 二、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切割三、母公司责任与子公司责任的分割四、企业责任与第三方责任的分割五、投资并购领域中的责任分割六、企业合规风险的“防火墙”

第十二章 企业合规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产生二、暂缓起诉协议的两种模式 三、暂缓起诉协议与企业合规的关系四、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的兴起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三、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的主要动因四、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中的几个难题五、合规不起诉对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六、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未来

第十四章 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 一、引言 二、合规整改的前置性条件——认罪、补救和处置责任人三、合规整改针对性的制度保障——犯罪原因诊断四、合规整改的针对性措施——制度纠错五、合规整改的归宿——专项合规体系的构建 六、结论

第十五章 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八大争议问题 一、引言 二、企业与关联人员刑事责任的分离三、系统性单位犯罪与非系统性单位犯罪的分类四、合规出罪的正当性五、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分离问题七、合规考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八、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设置九、合规整改和合规验收的标准问题十、基本结论

第十六章 律师合规业务的基本框架 一、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二、合规计划的打造三、合规尽职调查四、合规内部调查 五、执法调查的应对 六、企业刑事风险的化解 七、作为合规监管人的律师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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