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强调“不招收女性只招男性”。很明显,这与我国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政策相违背。
依据《劳动法》第十二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性别歧视。
此外,国务院最新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否则将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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