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国企领导牵手私行,摄影师立功还是涉侵权?

近日,“国企总经理与女子牵手逛街被拍事件”引发网友热议。事发后,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回应称,涉事人员胡继勇已被免去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纪委核查。涉事女子董某某也已被停职,接受纪委调查。

除了对视频中男女当事人的关注,“街拍的摄影师是立功还是该担责”问题也引发网友讨论。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表示,对于胡继勇而言,因其系公众人物,其在公众场合的不当言行受社会监督,摄影师行为属于舆论监督,不会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但对于视频中出现的其他人员,并非属于公众人物的,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牵手视频引公司纪委调查,涉事两人均被停职

近日,四川一名街拍摄影师拍摄的一段一中年男子与年轻女子街头牵手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男子被指是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继勇。而有知情者透露,视频中与胡继勇牵手的女子不是其妻子,也不是其女儿。

网传视频截图

6月7月下午,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公开回应称,目前,胡继勇已被免职。

该公司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根据网上关于该公司所属寰球项目管理公司员工胡继勇的相关信息,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实了解。目前,涉事人员胡继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公司将根据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

拍国企领导牵手私行,摄影师立功还是涉侵权?

另据南方都市报7日报道,记者从中央第十巡视组巡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值班工作人员处获悉,巡视组已关注到网传信息,“正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从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获悉,涉事两人均被停职,接受纪委调查,公司领导正在开会研究。

企查查网站显示,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100%持股),成立于1995年,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胡继勇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拍国企领导牵手私行,摄影师立功还是涉侵权?

据奔流新闻报道,6月7日上午,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认证微信公众号“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寰球项目公司”中,关于胡继勇的活动报道被删除。12时许,该账号被自助注销、停止使用。

拍摄该视频的摄影师是立功还是侵犯他人权利?要担责吗?

上述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摄影师立功,“没他,大家都还不知道这位国企领导的秘密要藏多久”“以为去了外地没人知道,无奈街拍上头条”。

拍国企领导牵手私行,摄影师立功还是涉侵权?

也有网友认为,在网上曝光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目前,发布上述视频的街拍摄影师已将其账号改为私密账号。

据大河报报道,视频发布后收到当事人的私信,目前视频已删除。其称,当时街拍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拒绝,很多摄影师都在拍,正大光明地站在他们面前追着拍,他们并没有拒绝,“如果拒绝了,我们都不会拍,不会发。”

而据@九派新闻 报道,另一段视频显示,与胡继勇牵手的女子疑似曾与街拍摄影师挥手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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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摄影师被网友称为“立功”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是否合法?

刘璐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涉事人员胡继勇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属于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不同,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其言行尤其是负面言行,更加受到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与监督。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更为弱化。

刘璐指出,本事件来看,由于胡继勇作为公职人员系公众人物,其不当行为理应受社会监督,摄影师的行为属于《民法典》靠前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规定的行使舆论监督行为,不会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

同时,刘璐也表示,对于视频中出现的其他人员,并非属于公众人物的,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据刘璐介绍,《民法典》对肖像作出了明确定义,并非仅脸部属于肖像,而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条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而隐私权,除私密空间外,公民的私密活动亦属于隐私权范畴,私密活动的范围不局限于私密空间,也可在公众场所。未经允许拍摄短视频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拍摄者的私密活动被公开,从而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权和肖像权均属于人格权,侵犯人格权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公职人员出轨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如果调查确认涉事人员行为属于出轨,涉事人员需要面临怎样的处罚?对此,刘璐表示,公职人员出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靠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果调查确认涉事人员行为属于出轨,可能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成都太古里2019年就已限制“街拍”,路口设告示牌: 禁止未经允许的拍摄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2019年成都太古里就开始限制“街拍”了。成都商报当时的报道显示,在太古里多个显眼路口,都立有告示牌声明“禁止未经允许的拍照/拍摄”,并提醒路人“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在太古里街拍,需联系太古里管理方市场部以获得授权。

拍国企领导牵手私行,摄影师立功还是涉侵权?

而成都商报2020年的报道显示,在成都远洋太古里,游客拍摄、公司组织视频录制和个人直播并未被制止。工作人员表示,太古里并没有不允许所有拍摄行为,而是针对于之前现场摄影人员在未得到顾客允许下,直接拍摄的“粗暴”行为。“这是一项商场日常管理的措施,主要是为顾客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拍国企领导牵手私行,摄影师立功还是涉侵权?

成都太古里内张贴的禁止拍摄海报。图自红星新闻

刘璐介绍说,对于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进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民法典》靠前千零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显然街拍并不属于前列情形之一。”刘璐说,“因此,街拍摄影师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拍摄前获取肖像权人同意,并在肖像权人要求删除时,及时予以配合。若公民发现被侵权,最快速的应对方法为,靠前,取证,第二,联系侵权人要求删除侵权作品,若对方不配合,可向平台方举报要求平台删除,第三,诉讼维权,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若平台方未予以删除,亦可起诉平台方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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