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问答,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条件及申请流程详解

刑事问答,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条件及申请流程详解

前言

被**判决认定有罪后,罪犯往往要在看守所或监狱执行。除了羁押场所执行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还规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特殊情况下满足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一个就是因患严重疾病而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本文就罪犯在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总结 (文末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请书】)

一、因“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什么?

答: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严重疾病必须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另外,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

二、家属可以为罪犯申请保外就医吗?

答:可以。 根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第八条 的规定,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三、监狱服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流程如何?

答:首先,罪犯(亲属)申请或监狱主动启动的, 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其次,保外就医还需要有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 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再次,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最后,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四、“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剩余刑期如何规定?

答: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五、“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有何特别规定?

1.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2.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4.检察机关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疾病鉴定与本人病情不符,存在徇私舞弊犯罪嫌疑的,可以视情况先以事立案,再深入查究相关责任。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国监狱法(2012修订)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3.******、*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4〕112号】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八条 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第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4.关于贯彻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高检执检〔2015〕35号】

检察机关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疾病鉴定与本人病情不符,存在徇私舞弊犯罪嫌疑的,可以视情况先以事立案,再深入查究相关责任。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请书 模版

作者: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广州业务指导和融合工作委副主任兼专委部部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

——郑泳彬律师团队——

曾获2022、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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