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获赔142万,公婆拒认遗腹子,法院还公正!

近日,一起工亡赔偿引发的家庭纠纷案,引发网络关注。

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阿斌(化名)在搭建彩钢棚时不慎从棚顶摔下来,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据了解,阿斌曾组建过家庭,育有一个儿子小海,但因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且2007年“前妻”生下儿子后就离家出走了,小海一直跟随爷爷奶奶老万夫妇生活。后来,阿斌与小蓉在一起,两人领了结婚证。没想到刚领证几个月就出事了,此时小蓉怀孕才几个月,孩子萌萌还未出生。

老板张建国共赔付142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张建国先行赔付70万现金,当要打款时,阿斌父亲老万要求把这笔钱打到别人账户。阿斌妻子小蓉则认为,她是受法律保护的配偶,坚持全额打到她的卡上,因而拒绝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

最终经多次协商,老万同意转30万元到小蓉的账户上,小蓉也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

遗腹子萌萌(化名)出生后,小蓉和老万夫妇商量,想重新分配赔偿款,让儿子萌萌也能分到一份,结果被对方拒绝。

老万称跟对方谈判时,小蓉根本没有说她怀孕。正因如此,《工亡赔偿协议》里涉及的赔偿人只有四个,并不包括后来出生的萌萌。

2022年7月,因协商不成,小蓉以萌萌为原告将老万夫妇告上法庭,诉请分得父亲阿斌的工亡补偿款40万元。

2022年9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被告对婚姻关系没有异议,而对原告是否为死者阿斌的儿子存疑。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中心提取了阿斌曾留在检测机构的血样来进行确认。

丈夫去世获赔142万,公婆拒认遗腹子,法院还公正!

2022年11月10日,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支持死者阿斌为萌萌的生物学父亲。

2022年11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再次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老万夫妇又提出,如果当时要把遗腹子萌萌也算在内,那对方给付的赔偿款应增加。老板张建国回应,一般情况下这种工程事故赔付90多万元,本案赔付142万,多出的几十万,就是考虑到肚里的孩子。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里明确写着: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赔任何赔偿费。

案件陷入僵局时,原告的母亲找来当时参与协调的三个证人,这三位证人均证明,死者的配偶小蓉曾提出过怀孕的事实。赔偿款中,的确包含了遗腹子萌萌的份额,只是当时没有特别约定萌萌能占多大份额。

庭审中,根据被告老万提交的证据显示,阿斌的丧葬费花了6万元,扣除这笔费用,可供分割的钱还有136万元。

丈夫去世获赔142万,公婆拒认遗腹子,法院还公正!

承办法官认为,从平均分配的角度考虑,剩余136万,每人可以分得27.2万,向两位老人倾斜一点后,再考虑死者最小的小孩萌萌。两面倾斜后,综合考虑死者的配偶小蓉和他的小儿子萌萌,两个人共同分得51.2万元。

2022年12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此前小蓉已经拿到了30万的赔偿款,被告老万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阿斌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分割21.2万元给原告萌萌。

官司结束后,老万夫妇与小蓉就县城按揭贷款房子的归属也进行了协商。最终协定,县城的房子归阿斌大儿子小海所有,老万这方另外补偿给萌萌和小蓉7万余元。

遗腹子遗产纠纷并非个例

与此类似的,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曾公布一起由死亡赔偿金而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调解员综合考虑各方情况,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李某某是陈某某的父母。2021年3月,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普陀区某路口时,被右转弯的大型集卡车带倒在地后被其右后轮碾压,经上海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由肇事驾驶员和车辆单位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与王某某和陈某、李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某近亲属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费用共计189.52万余元。陈某某去世时,王某某已怀孕9个月。4月,王某某的儿子小陈出生。

赔偿款打入王某某账户后,陈某、李某某迟迟未分到自己应享有的份额,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未果。2021年10月18日,陈某、李某某来到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陈某、李某某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儿子陈某某的遗产,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而陈某某去世的时候,孙子并未出生,不应该参与死亡赔偿金分割。

王某某则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属于自己所有,另一半应该由其余人一起分割,并且提到其子也可以分得赔偿款。

上述案件都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主要争议焦点为: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遗腹子是否对死亡赔偿金享有份额。

普法时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亡事故,有三笔费用要考量。靠前笔是丧葬费用,它有一定的标准,是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第二笔是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它基本上是在近亲属范畴之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在法定继承中,是区分靠前顺序和第二顺序的,而且顺序在前,它会排除后一顺序继承的权利。但是在工伤事故的处理当中,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申领人的范围,没有区分顺序;第三个费用是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这个标准也是很明确的,它的金额一般是我们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予死者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即《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为近亲属”。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而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得到的,是人死后产生的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自其出生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保留其份额。

综合CCTV今日说法、上海法治报

整理|范洁

来源: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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