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认定与民法典第1049条结婚登记规定详解

事实婚姻认定与民法典第1049条结婚登记规定详解

靠前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靠前句话 ,①亲自就是自己去领证,不能委托代理让被人*办。②要到登记机关去领证(这叫登记制),不是“办个酒席”或者去教堂说一堆如“无论贫穷与富贵,健康与疾病都愿意”之类的话就可以的(这叫仪式制)。因为我国现行就是登记婚而非仪式婚。

第二句话 ,实质条件:即符合婚龄、性别这些积极条件,也要符合没有不能结婚的血亲关系、无重婚等消极条件。手续条件: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的签字声明等。

第三句话 ,一旦完成,就有配偶了,就形成夫妻关系了,俗话说就是“有家的人了”或叫“成家了”,法律也开始全面保护了。往细地讲就是先登记,再打印结婚证,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簿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的那一刻起就夫妻了,打印结婚证只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使用(撕)而已,所以撕结婚证的没啥用。

第四句话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原则上讲未办理登记就是未婚,法律也不会无缘无故地让两个人去补办登记。这是因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是法律承认的且没领证的合法婚姻,故让去补办个登记,主要方便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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