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信访工作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公民有权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于公民合法的信访行为,依法给予保护。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事项涉法涉诉的,应当由相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寻衅滋事、缠访闹访,扰乱信访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多次以同一事项和理由执意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二)信访事项已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或已按信访程序办理终结,或者信访事项处于办理程序中,拒不遵从法定途径和程序解决问题,实施缠访、闹访、串访、越级上访等行为扰乱单位办公、信访秩序和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三)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或散发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反映诉求的;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共场所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谩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等行为的;
(五)在信访活动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阻碍扰乱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组织、煽动、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等交通场所,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在信访活动中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拿、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八)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
(九)组织、串联、煽动、教唆、指使他人在非指定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省进京在重点敏感区域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
(四)滋事扰序、缠访闹访、反复越级走访,或者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者已经签订调解协议书、和解书、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