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7日电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7日公开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刘翔诉称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并附商业宣传信息。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同意在涉案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刘翔肖像,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害。涉案文章虽使用原告肖像,但相关照片系原告赛场照片,并未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判决书显示,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翔书面致歉,并赔偿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中新财经)
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图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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