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
(一)高频考点
考点1: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考点2:交叉作业和出租、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
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
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绿色
(二)易错考点
考点1:煤矿停产整顿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
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
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
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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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考点
考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
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