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36号文解读,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的会计处理细则探讨

国税发[2004]136号文解读,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的会计处理细则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 2004 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举例(本案例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案例改编):http://www..gov.cn////.html?=

某星百货商场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某兔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去年7月商场共向某兔公司购货113万元,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某兔公司结算返利,某星商场收到1.13万元的现金返利。某星商场向某兔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3万元,某兔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某星商场错开发票缴错了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某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某星冲减进项税额)却错缴了营业税(营业税适用税目,先已营改增)!某兔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若是某兔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某兔公司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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