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天地刑事犯罪中,刑事诉讼法要点解析

前两天说了两部法律,可司马南的粉丝比较执着,看也不看我普的法,继续跟我较真儿,锵锵锵的挺可爱。

有时间的话,我尽量都回复了,可当你遇到同样的问题,需要给出同样答案的时候,难免就有点不耐烦——你都不听,我干嘛要回答?

可谁让我也是有点较真儿、有点儿执着的人呢?

所以我就继续普法吧,普腻了为止。

今天来讲《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是不是有点晕?

说大白话吧,刑事诉讼法则是 刑事程序法 ,说的是某某某犯事儿了,在哪打官司,谁来打官司,怎么打官司的问题。

官司打到最后,确定某人有罪了,就要根据刑法定刑了,刑法是 刑事实体法

那我们为什么要学刑事诉讼法呢?

是为了熟悉我国的法律原则,规避因为不懂而乱说乱动,结果犯了事儿,惹上官司。

刑事诉讼法三百零八条,三万多字。

我尽量有针对性的只讲最近和我们密切相关的法条,把篇幅缩到最小,省得有人打瞌睡。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

靠前编 总则

靠前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靠前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咱们可是为了大家才制定这个法的。你守法,法就保护你,你违法,法就惩罚你,咱们就得打官司。)

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意思是说:为了人民,我们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是绝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所以脑子里时时刻刻有根弦就好了:我要做守法公民!)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 公安机关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 人民检察院 负责。审判由 人民** 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三个单位的权利职责要分清。如果打官司,就这仨单位,谁负责啥,谁负责啥安排的妥妥的。)

第六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点是重中之重,切记切记!任何人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 **没宣判之前,谁都没权利随便给别人定罪。

比如几问联想,如果你自己没有亲自查到证据,千万不要做别人的传声筒,因为事主一旦追究,别人没事儿,吃不了兜着走的就是你。)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这一点也要牢牢记在心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柳传志、司马南、你和我都是平等的,谁也不比谁高级。

所以以后千万不要再说:你凭什么质疑司马南?你有什么资格质疑司马南?

这不仅表现了你自己的卑微,也表现了对法律的无知,会让人笑话的。

就像司马南可以质疑联想一样,任何人也有权质疑他。

当然同样你也可以质疑我。)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条也太太太太重要了,我特别要强调这一点。

大家可以看看,最近我们网上有多少人恶狠狠地骂联想骂杨元庆柳传志?说他们贪腐,说他们卖国、说他们是汉奸等等等等。

但是谁给你的权利代替**宣判?

千万要记住:任何人不能超越**。

在**没有判决之前,任何人不能判定任何人有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个人不能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没有判决之前,就到处宣扬有人有罪,那他自己就犯了诽谤罪。一旦当事人追究,他就得接受相应处罚,严重的甚至要蹲监狱。

蹲监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从此就有了案底。

一旦有案底,就业就受影响,很多企业会要求应聘者去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开具不了,就不予录用。

这还不算,同时对家人也有影响,有的岗位要求直系亲属无犯罪记录,没有这个证明,家人就业也成问题。

你以为这就完了?没有!

亲属在当兵、入党、出国留学、考公务员时也不得隐瞒,如果隐瞒一旦被查出来,后果不堪设想。

而且判刑的案底终身无法消除。判刑过后因为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就很难通过政审。

我一个朋友的亲戚孩子因为打架服刑一年,出狱后找不到工作,想自己开滴滴都开不了,就是因为他有犯罪记录,现在追悔莫及。

在国企工作需要有家人政审材料,因此父母有犯罪记录也会影响子女的前途。

所以,千万不要在别人蛊惑下轻易网暴别人,骂人一时爽,却可能给自己和家人留下后患。)

第十四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即使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侮辱也是违法的,更何况现在有些普通公民对**都没有定罪的人进行人身侮辱,所以现在请自纠自查,删除自己的一些不良言语,包括博客、评论和私信内容。

我总怀侧影之心,面对侮辱谩骂不忍心举报,总觉得他们是一时糊涂而已,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像我一样可以无视网暴的。

骂的人多了,总会有人反击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那时候,你敲出来的所有字符都将是证据,到时候删都来不及删。你怎么可能在网络的汪洋大海里找到你曾经发表过的所有的言论?

所以希望大家以后注意说话要小心,不要在互联网上给自己留下把柄就好。)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想要说某人有罪,需要提供上述证据,经**审理确认才行。

如果没有提供证据,没有经过**审理,就红口白牙说某人有罪,那么一旦事主认真,你说的话、你的视频、你的录音、你的评论、你的私信都将是将来事主起诉你的证据,切记切记!)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 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联想的案子如果是真的,就是公诉案件, 由检察院受理。

如果不附带自诉案件的话,举证是检察院的责任,所以你觉得他有罪,告就对了,你只要实名举报,一切就OK了你。用不着在网上骂人来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证据是公检法机关的权利,所以如果举报,提供证据就是你的义务,一定要充分准备好客观真实的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记住,所有的主张都需要证据,在网上不是骂完人就完了,你得有证据,而且不是那种歪曲的、变形的、经不起推销的错误证据。

比方想说柳传志退休金近亿的,拿不出证据较好别说,不要听张三说李四说,别人说的都不能算,得自己去查。

再来看柳传志退休工资近亿这个例子。

司马南在换个方式恶心联想时举了个例子,结果自己给自己打脸了。

看看他自己贴的这份名单里,哪有柳传志?说好的退休后年薪近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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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记住,你和他不一样,他常年自己打脸已经习惯了,你不一样,你是要脸的。

而且你不可能随时看到让他给某人翻案,只看到前面你就信了,没看到后面他推翻自己,你就掉坑里了。

而且他巧舌如簧,可以面不改色地讲一套完全可以推翻自己的理论,就像以前自己从来没说过那些话一样,这种变脸的功夫世间少有,我相信你很难做到,所以为了不让自己变得尴尬,同时让全网笑话,就不要随便当人家的扩音器了。

“听别人说的”这一招在司马南那里好使,在你那儿不一定 。更何况有时候你连“听**说的”这几个字都没说。你说到时候有事不找你找谁?)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第几次提到要有证据了?)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几次提到证据一定要真实了?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 这个词大家熟悉吧?

不好意思,**不要怀疑,哪怕是合理的怀疑。

**要的是实打实的证据 。

所以以后再也不要说我怀疑,要么就去告,要么就别说。

总之不要把怀疑说的那么惊天地泣鬼神,除了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没有任何用处。)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以上几条里面提到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虽然是针对办案人员的,但是也要提醒大家:非法证据包括: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当然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还有不能提供来源的证据,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所以你们大概知道为什么司马南不敢告联想了吧?

因为很多证据他不能提供来源。

什么隔壁王奶奶、胡同老张、胡同老刘,到时候让他们出来作证,那是你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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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有这些人,他天天拿人家当枪使,人家也早就跟他翻脸了。)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这里面提到作伪证要依法处理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司马南就很聪明,他无数次说他没有证据,他从来都是听别人说的。

而且他也不敢去告 ,因为一旦拿这些被被歪曲过的证据去举报,他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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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只需要鼓动别人去骂好了,他绝对不敢去举报。

所以,请做个聪明的粉丝吧,千万不要去当别人的炮灰。)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我不知道到底有多少人知道真实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很多人知道的都是不真实情况。

那么,当你履行作证的义务时,你能不能承担做伪证的后果?

所以,还是那句话,不知道的不要说,自己没有验证的不要说,因为很可能你听别人说都是假的。

比如说他说有一个姿色撩人的小秘书请他吃饭,真相其实是一个高级副总裁要找他沟通。为了让你相信,他甚至费尽心机去P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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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靠前百零一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觉得某想损害自己利益的人,可以在检察院对他们提起公诉的时候提起自己的民事诉讼。

虽然我不知道某想和他们有什么关系 ,有没有资格提起民事诉讼。

但既然恨之切,那可能就是有关系吧。

有关系就不要客气,到时候准备材料去举报就行了。)

靠前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同样,觉得柳传志拿了自己的钱的,也可以拿了证据向**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他的钱, 放心,人民**爱人民,是你的钱一定会给你的。)

第九章 其他规定

(二)“当事人”是指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这个要了解一下,我前面好几次提到的当事人,指的就是这几类人群。

比如某些人的假想敌柳传志。)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如果真的想要扳倒柳传志,别光动嘴,要敢为天下先,勇于参与,当个当事人、辩护人、证人 ,要相信自己,只要有证据,谁也跑不了。

不不不,别去拉司马南,他早说了无数遍了,他没证据,要证据你还得自己找。

他也压根没想举报,要举报就不会等好几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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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靠前章 立案

靠前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

(重点又来了:发现犯罪事实,就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公安检察机关欢迎你。

网上骂人就没劲了 ,胆小鬼才这么干。咱要干就干大的,也火一把对不对?

司马南不敢我理解,他清楚自己没有证据,可一千万粉丝里面还能没有一个亲自去找证据然后举报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看看看!只要你举报,国家法律机关绝对会受理,不用担心他们不作为,不作为你还可以告他们。那么,既然大门向你敞开了了,你准备好了吗?)

靠前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看到没有?报案这么简单,你是只需要去举报,不会写字都可以,办案人员会帮你录音,我们的司法机关这么贴心,你还有什么理由不去抓住坏人?)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错告 都不要紧,但是不能 诬告 ,所以告之前,先自己去查证证据。

再说一遍千万别听司马南的,他说了无数遍他没证据了,他自己对那些话是不负责的。

所以千万别往他的坑里跳,想告要自己重新找证据。

听人劝吃饱饭,我这都是为你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虽然举报必须实名,但是公检法机关会为你保密,所以你放心,你是安全的。

我的意思是说:网上骂人不仅涉嫌犯罪 ,而且还是胆小鬼的表现 ,不如堂堂正正去去举报,还能当个英雄。)

靠前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们公检法机关对举报是立刻响应的,所以再不要在网上吵,没有用,这不都几个月了,坏人不是还没有抓到?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举报,立竿见影,祝你成功!)

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靠前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这个得说明一下,不管你是经济师还是什么师,说了都不一定算,真立案了,得找真的专业人员,所以,报案之前,请找专业人员核对下证据, 不要拿别人的没有经过你验证的证据,你得看看你的证据对不对再说。)

第三章 提起公诉

靠前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联想的案子这么大 ,必须是公诉案件,所以放心,只要你的证据没问题,真有坏人一个也跑不了。)

第三编 审判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后为什么我还要提一下自诉案件呢?我是想说明一下,现在好多在网上网暴别人的,就可以算自诉案件。人家想起诉你就起诉你,想原谅你就原谅你。

所以轻易不要去惹别人,把自己搞得很被动。

将来万一惹了麻烦,你请求和别人和解,脾气好的就算了,脾气不好的根本不搭理你,非要死磕到底,你说你找那麻烦干嘛?)

我这些话都是专门对司马南的部分粉丝说的,大部分人不管是不是他的粉丝都是明白事儿的。

我也是好心说一说,听不听由你。

不排除(发现这个词真好使)有好心当成驴肝肺的人继续来骂我。

活了半辈子了,还怕骂啊?

毛**说:自古以来,没有先进的东西一开始就受欢迎,它总是要挨骂。即便一万年以后,先进的东西开始也还是要挨骂的。

骂就骂呗,我都自动屏蔽了,骂也白骂。

可咱能不能别跟自己过不去,继续当别人的炮灰?

毕竟我讲这么多天法,目的只有一个:咱好好的,别闹了好吧?

对比乌克兰,咱们现在的环境多么祥和,就不要再内讧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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