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康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提起公诉

刘世康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提起公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高超、刘世康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高超、刘世康单独或者伙同朱某甲(另行处理),在闲鱼、淘宝等网站开设网店,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破解无人机操作系统的服务。嗣后通过其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证书,远程操控对无人机的操控系统进行破解,解除了原本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经查证,被告人高超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60余台;被告人刘世超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40余台。

2022年10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被告人高超、刘世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超、刘世康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限制的程序并安装,次数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超、刘世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超、刘世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世康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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