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李靓蕾微博长文控诉王力宏,称其婚内出轨,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招妓,且她长期被王力宏家人羞辱并冷暴力。
男女感情不和导致的离婚无可厚非,但若触及到法律底线,则有必要分析探讨一下,有助于女性或者男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北京紫干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王力宏与李靓蕾离婚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如下浅析:
1、关于二人夫妻关系:
夫妻二人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因此李靓蕾无须在结婚时将自己姓氏进行更改。
即使结婚,李靓蕾也依然有工作、学习、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与自由,因此从长远来看,妻子无须为了家庭完全放弃自我,一味奉献,还是要不断工作和学习,让自己拥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以保证婚姻期间不必委曲求全向丈夫伸手要钱,以及拥有随时潇洒走人的底气。
2、关于二人共同财产:
结婚之前,如果王力宏与李靓蕾之间签有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各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则该协议有效,但结婚之后,如果王力宏赚取的工资、报酬、投资收益等存在未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靓蕾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如果李靓蕾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李靓蕾的财产及李靓蕾专用的生活用品归李靓蕾个人所有。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力宏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李靓蕾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王力宏少分或者不分。同时,如果王力宏存在出轨、暴力等过错行为的,而李靓蕾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王力宏工作等付出较多,李靓蕾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王力宏进行赔偿或补偿。
3、对于二人共同子女:
即使二人离婚,王力宏和李靓蕾也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然,关于子女归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如果二人的子女超过两周岁,且二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招揽客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王力宏涉嫌嫖娼,虽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依然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
北京紫干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馨提示:无论男女,在婚姻这条道路上,要首先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保持自己的人格独立和经济独立,然后在此基础上,学习夫妻相处之道,爱自己,爱对方,爱孩子,爱家庭,夫妻之间共同成长,相辅相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关于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夫妻共同子女: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