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掏肠手乔建国,恶行累累,女性安全再受关注

【案件介绍】

曾有人说,这世间最接近恶魔的生物就是人类。多年前的徒手掏肠杀人案,让笔者不禁想到这句话。

时空跳转至2004年8月12日的深夜,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一名年仅19岁的打工女孩,被人从肛门处将小肠全部拽出体外,紧紧缠绕在脖子上,惨遭杀害。

同年9月20日凌晨,又是一名刚满17岁的少女,被人用相同的手法掏肠绕颈,造成重伤。两起案件,场面十分血腥,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一度引起社会的恐慌,当地居民更是胆战心惊,一到夜晚都不敢出门。

针对 “8.12”“9.20”两起恶性刑事案件,警方成立专案组,出动大量警力开展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劣迹斑斑的乔建国。

乔建国何许人也?他是多次入狱的累犯,是吸毒成性的瘾君子,是当地骚扰妇女、臭名昭著的混混……将人体内的小肠全部拽出并绕颈杀人,手段凶残、骇人听闻,一时间乔建国被当地百姓视为丧心病狂、专杀单身女子的变态恶魔。

同年9月29日,乔建国被抓捕归案。到案后,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还交代了自己另外3起强奸女性、撕裂女性下体的案件。2005年1月1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乔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就在大家都以为杀人恶魔终于伏法,得到了应有的中惩罚和报应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乔建国当庭翻供,拒不承认8.12杀人案和9.20伤害案是其所为。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判决一出,一片哗然,愤愤不平的质疑接踵而至,用掏肠绕颈这种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无辜少女,这种扭曲变态杀人行径令人发指,而凶手居然没有判处死刑!被残害致死的女孩怎能安息?造成重伤的受害者又怎能接受?

此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乔建国予以减刑,最后将其刑期减为2011.12.18至20294.3.17日。

这意味着在2029年3月17日的一个早晨,乔建国被刑满释放,重新回到社会中,和普通人一样生活!

对此,很多人在担忧,出狱后的乔建国会不会像被解除封印的恶魔,是否还会有无辜的弱女子被他残忍杀害,案件的判决,让人有些许的悲愤。

变态掏肠手乔建国,恶行累累,女性安全再受关注

【法律分析】

法律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案件中对乔建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的认定,是审判机关基于公安机关前期大量的侦查工作,全面考量案件事实,对其进行的犯罪认定。

在实体定罪方面,法院判决乔建国死刑,给了受害者最大的公正和慰藉。再看对乔建国的量刑,审判机关最终没对他判处死刑,而是死缓,之后又减为无期徒刑,直到减为有期徒刑。那么法院是如何对乔建国所犯罪行进行裁量的呢?

从犯罪性质恶劣的程度来看,小肠是人体消化器官,主要功能是吸收食物中的营养,供给生命的能量。这一器官如果缺失,人存活的机率非常小,即使存活下来,生命的质量也会大大降低。

罪犯徒手掏出人的小肠,缠绕在受害人颈部,手段极其残忍,其主观恶意明显,性质非常恶劣。那么为什么不对他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呢?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不符合立即执行的情形,其中包括罪犯有自首情节、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乔建国到案后,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罪行,属于有自首情节,对自己的犯罪事如实供述,所以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案件审理中,乔建国突然翻供,对8.12和9.20两起恶性案件拒不承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实质性的物证等证据,不能定罪。

而这两起案件,均属于有口供,但却没有实质性物证的情况,也就是说案件的证据键不闭合。基于法律不仅要维护实体正义,也要维护程序正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乔建国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这一判决给了乔建国最大的程序正义。

变态掏肠手乔建国,恶行累累,女性安全再受关注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变态恶魔乔建国凶残到把人的肠子生生从体内扯出,还将其缠绕在受害者脖子上的程度,而且残害的对象都是与他无怨无仇的柔弱女子。

这种罪大恶极的行径扭曲的罪恶行径,却逃过了死刑的惩罚,甚至被减为有期待刑,在老百姓心里,多多少少有些难以接受。

人们从不轻易怀疑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人们更不会轻易动摇内心根深蒂固的道德规范。

法律规则的理性与公众仇恶的感性之间产生的冲突与纠结,又何尝不是规则与道德之间的薄弈,社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规则,法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绝不能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完全割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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